常言道“虎毒不食子”,就连老虎对自己的孩子都有感情。但是总有一些人,却将毒手伸向了自己的亲生骨肉。比如广州某出纳女,为了偿还家中巨债,选择利用自己的职位,挪用公司巨额财产。
最后担心被发现,准备跳楼自杀。但是想到自己儿子在自己死后孤身一人,于是孤注一掷的闷死了自己的儿子,随后跳楼。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她跳楼自杀未遂,却因为故意杀人罪和挪用公司财产,被判了16年。
彭某在广东广州某公司担任出纳,作为公司的老员工,领导对其非常信任。而她也凭借出色的能力,有着不小的权力。几乎公司的进出开支,都在她一手掌控之内。原本兢兢业业的彭某,从来没有想过贪墨公司财产,但是随着家庭发生了巨大变故,让她逐渐在歧途上迷失了自己的初心。
彭某的丈夫原本也是一家工厂老板,一家人的生活过得富裕而幸福,两人还养育了一个乖巧听话的儿子。但是随着丈夫工厂运营不善,导致工厂关闭还欠下了一百多万的债务。这让两人背负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彭某每个月工资不到4000,想要还完一百多万的巨额债务,无疑痴人说梦。
为此,彭某的丈夫决定出去赌博,拿家里仅剩的一点存款,到澳门豪赌。一开始彭某的丈夫还能够嬴回几万元,这让两人产生了希望,梦想着靠赌博还清债款。但是十赌九输,随着彭某丈夫不断深陷赌博中,不仅把赢来的钱都输光,连最后的存款都不剩。
而彭某的丈夫却不以为然,他依旧深信自己能够回本,并且赢钱还清债务。面对屡劝不听的丈夫,彭某再也不抱希望,她选择和丈夫离婚。可即使如此,她也不能完全脱身。因为当初借贷时,有部分贷款用的是她名义。
为了还清贷款,重新开启生活,彭某开始在公司财务上动歪脑筋。她利用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和公司管理层的漏洞,轻松地挪用了一大笔资金。不仅还清了贷款,还改善了自己的生活。但是“从俭入奢易,从奢入俭难”,体验到挪用资金的好处之后,彭某再也无法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
直到她被发现之时,她已经挪用了946万元。随着公司周转不便,急需用钱,领导开始彻查账务,彭某自知自己的行为经不起检查,为了逃避责任,她想到了自杀。但是一想起自己身边还有个7岁的儿子,她就失去了自杀的勇气。
最终,她决定先杀害自己的儿子,然后再跳楼自杀。某天夜里,她趁着儿子熟睡之际,用被子捂住儿子的口鼻,在儿子不断挣扎的同时,她却不愿意放开双手,直到儿子不再动弹。而她在失去了所有之后,终于有勇气跳楼自杀。
但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跳楼自杀未遂,被警方救了回来。在公安局里,她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挪用公款,到闷死儿子。而她也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在监狱里慢慢忏悔。
案例中的彭某,之所以走上歧途,一来是丈夫用她的名义借了一大笔贷款,另一方面则是她有挪用公款的机会。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和私人债务有着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彭某丈夫所欠款,有很大一部分不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其赌博欠下的债款就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离婚后,彭某只需要偿还,最初欠下的100万元其中的一部分即可。
在看彭某闷死儿子和挪用公司财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挪用资金罪。其中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的定刑标准,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鉴于彭某认错态度良好,且有自首行为,法院对其判刑为有期徒刑16年,赔偿公司经济损失946万元。
可惜彭某的儿子,年仅7岁就失去了生命,而彭某不仅要坐16年牢,出狱之后依旧要偿还946万元天价债务。或许对她而言,自杀未遂才是最悲剧的结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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