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30日是“国际不打小孩日”,也叫“无巴掌日”,设立这一“节日”的目的,旨在宣传反体罚的儿童人权观念,引起社会的重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规范与引导,如果管教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长如果实施了殴打小孩的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居委会、村委会将对监护不当家长进行劝解与制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如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家长存在监护不当的情况,也将对家长采取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措施。
父母殴打孩子的行为,如果是长期的虐待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如果是单次的殴打伤害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将根据情节与行为严重程度被处以拘留与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36条,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意味着原监护人可以做“甩手掌柜”了,根据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抚养费的原监护人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要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严重的殴打小孩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将面临刑罚的制裁。如果家长长期地一贯地殴打孩子,对孩子的身体与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则属于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则触犯刑法第260条,构成虐待罪。
如果家长偶尔一次怒火中烧殴打孩子致孩子受伤,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则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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